金利达C端健康商城广告规范
第一章 依据及总则
一、为规范广告服务用户(下称用户)对广告服务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内容,制订本使用规范。
二、金利达有权随时变更本规范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若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广告服务。金利达有权对用户行为及应适用的服务使用规范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
第二章 定义
三、广告信息:指用户在金利达平台和/或合作网站发布的文字、图片、数字、音频及视频等形式的广告素材,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图片、广告链接、广告文字链、广告商品信息等,亦包括该信息所链接页面的内容。
四、删除广告信息,是指将用户推广的广告信息自展位广告服务系统中删除。
五、本规范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本规范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六、上述定义,金利达如有变更,以金利达变更后的定义为准。
第三章 用户管理
七、除非您与金利达另有书面约定,如您要成为广告服务用户,需符合相应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金利达交易平台卖家
1) 店铺主营类目在支持投放的主营类目范围内;
2) 店铺出售中的商品数量在10件以上;
第四章 广告位管理
八、普通站内展位(金利达平台上所有广告位中,除优质展位外的其他广告位)
不支持非金利达卖家的用户投放。
九、普通站外展位(其他合作网站所有广告位中,除优质展位外的广告位)
符合用户管理要求的用户均可投放。
十、优质展位(如金利达首页砖石展位图、三区展位,由金利达单方确定)
1、采取审批制,金利达将根据店铺近30天纠纷退款率在0.003以下、店铺综合质量情况、用户对展位的了解及使用能力等综合判断是否向用户开放。如金利达发现用户不再符合投放优质展位的条件,有权收回用户优质展位的投放权限。
特别说明:
2、为保证审批质量,用户提交优质展位开放申请后,在等待审批结果期间以及在用户被拒绝通知后的30天(含)内,金利达均不再受理用户的同类申请。
第五章 广告商品管理
十一、 下述广告商品严禁推广:
1、 不得推广《药监局禁售商品管理规范》中涉及的商品或信息;
2、 不得推广减肥、丰胸、壮阳、增肌、缩阴、增高为功效,使用方式为口服、涂抹或注射的商品;
3、不得推广中样、小样、分装类商品;
4、 不得推广涉嫌材质不清的商品;
5、不得推广存在虚假交易的商品,也不得推广有换宝贝记录的商品。
6、 不得推广用户自有店铺或网站以外的链接或商品(经金利达事先同意的特殊用户除外)。
7、不得推广金利达有合理理由判断推广信息内描述的商品品牌与买家实际购买的商品品牌不一致的商品。
8、 不得推广具有安全隐患的商品;
9、其他金利达认为不适合推广的商品或信息。
十二、用户应确保所推广商品具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必须取得的所有资质文件。如您广告推广所涉及的广告商品属于下述商品类目,您需按下表要求提交资质文件,资质提交方式见本规范第七章内容。根据法律变化或其他要求,不在下表范围内但金利达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质文件,您亦应予以提交。
商品类目 金利达店铺
化妆品1、注册商标(即“R”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2、商标持有者(公司或个人)给店铺的销售及品牌LOGO使用授权书(店铺实名认证主体即商标持有者的,可不提供);
3、商标持有公司的营业执照,如商标为个人申请则提供商标持有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实拍;
4、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5、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6、如卖家非自主生产,须提供委托加工证明
7、如推广特殊功效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需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进口化妆品须提供1、2、3点所述内容及进口报关单,以及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如推广特殊功效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等),需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
保健品1、注册商标(即“R”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2、商标持有者(公司或个人)给店铺的销售及品牌LOGO使用授权书(店铺实名认证主体即商标持有者的,可不提供);
3、商标持有公司的营业执照,如商标为个人申请则提供商标持有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实拍;
4、 广告主食品流通许可证;
5、《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
进口保健品须提供1、2、3、4、5所述内容及进口报关单,以及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
酒类1、注册商标(即“R”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2、商标持有者(公司或个人)给店铺的销售及品牌LOGO使用授权书(店铺实名认证主体即商标持有者的,可不提供);
3、商标持有公司的营业执照,如商标为个人申请则提供商标持有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实拍;
4、《酒类零售许可证》或《酒类批发许可证》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进口酒类须提供1、2、3、4所述内容及进口报关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复印件)。
食品1、注册商标(即“R”商标)的商标注册证;
2、商标持有者(公司或个人)给店铺的销售及品牌LOGO使用授权书(店铺实名认证主体即商标持有者的,可不提供);
3、商标持有公司的营业执照,如商标为个人申请则提供商标持有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实拍;
4、广告主食品流通许可证;
进口食品须提供1、2、3、4所述内容及进口报关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复印件。
第六章 广告信息管理
十三、广告信息中禁止出现下列情形:
1、使用《药监局禁售商品管理规范》中涉及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发布违禁信息”、“滥发信息”涉及的信息。
2、使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和(或)泄露他人隐私的信息。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等绝对化文案描述,如最佳、极品、顶级、第一品牌等;
4、使用与他人进行比较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如比XX品牌好等;
5、含有虚假的表述内容或无法判断真伪的夸张性表述;
6、抽奖式有奖销售单项奖金或奖品价值最高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含5000元),送红包、优惠券等未明确注明获取条件,使用具有歧义的文案描述;
7、出现激发消费者抢购心理的时限性文案,如最后一天、仅限今日、限时特卖2小时等;
8、出现虚假推广或疑似骗取点击的内容和行为;
9、金利达站内展位出现外网电话、网址、招商信息,出现链到外网链接;
10、广告图片中出现任何遮盖、涂抹,及其他图片类广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图片链接页面中的图片等)中包含的商品、商品标签及商品包装中出现任何遮盖、涂抹。
十四、广告信息资质要求
用户不得在未获得相应资质或授权的情况下,在广告信息中使用任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
1、媒体类
1)品牌商标/卡通形象
2)明星
3) 奖项/专利
4)杂志/电视节目/会议合作
2、活动类
1) 联合推广
2)公益/自发评比类活动
第七章 资质提交
十五、通过金利达广告位负责人提交
第八章 违规处理措施
十六、用户违反本使用规范,发生任一违规情形的,金利达有权采取下述措施:
1、拒绝、限制、禁止推广相应的广告商品;
2、拒绝、删除相应的广告信息;
3、中止、终止提供服务。
十七、如金利达发现用户不再符合投放优质展位的条件,有权收回用户优质展位的投放权限。
十八、如有下述违规情形发生,金利达除有权采取本使用规范第八章第十九条的措施外,同时有权中止用户的展位服务九十天:
1、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药监局禁售商品管理规范》的。
十九、如有下述违规情形发生,金利达除有权采取本使用规范第八章第十九条的措施外,同时有权中止/终止提供服务:
1、不再符合本使用规范第三章关于用户管理相关要求的。
2、擅自变更已通过审核的广告信息、广告信息链接指向页面及(或)该页面上链接所指向页面的内容中任意内容,或推广与提交给金利达审核时不一致的广告信息、广告信息链接指向页面及(或)该页面上链接所指向页面。
3、其他金利达认为应当处理的违规情形。